委各處室:
現將《市衛生計生委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及例外規定
無錫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9月4日
市衛生計生委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錫政發〔2017〕161號) 精神,規范政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國家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結合我市衛生計生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我市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 尊重市場,競爭優先。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重點,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樹立競爭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2. 立足全局,著眼長遠。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積極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3. 科學實施,統籌推進。從我市衛生計生實際出發,統籌考慮國家利益、區域發展、體制改革等多種需要,分階段、分步驟穩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我市衛生計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4. 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堅持自我審查與專門機構指導監督相結合,通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加大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審查內容和工作流程
(一)審查內容
1. 審查對象。本部門制定的涉及衛生計生行業準入、產業發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請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政策措施)相關文件,均應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2. 審查方式。處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并由政策法規處一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與合法性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
3. 審查標準。嚴格執行“國發〔2016〕34號”文中明確的四大類、18項禁止性標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4. 例外規定。屬于“國發〔2016〕34號”文中明確的4項例外規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政策制定處室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二)工作流程
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各處室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應自行組織審查,并將審查情況提交政策法規處;政策法規處結合合法性審查,一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委務會審議。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1. 政策措施起草處室對照審查對象、審查方式、審查標準等要求進行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并在政策措施公開征集意見過程中就公平競爭條款內容征集意見。起草處室除按照相關規定提交合法性審查資料外,還應提交涉及公平競爭條款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
2. 涉及規范性文件的公平競爭審查,起草處室按照《無錫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管理規定》,提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一并審核;
涉及行政決策類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起草處室按照《無錫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提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一并審核;
3. 政策法規處自收到起草處室提交的審查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政策法規處在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認為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作出審查合格的結論;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作出審查不合格的結論并退回起草處室,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通過審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委機關成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委主任為組長,委分管副主任為副組長,各處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服務。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委公平競爭審查體制機制,細化公平競爭審查內容、程序、方法,完善工作流程,明確部門責任,落實具體任務,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平穩有效實施。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簡政放權,堅持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大力清除衛生計生行業妨礙和限制公平競爭的“堵點”“痛點”和“盲點”,加大放權力度,減少行政對市場行為的干預,把該放的權力放出去。推進監管體制、方式改革,加快構建事中事后監管體系,約束自由裁量權,以標準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三) 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處室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對象和標準,結合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現行有關政策措施,對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在審查清理過程中,要充分調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內容,區分不同情況,逐一審查,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四)定期評估監督。建立定期評估機制,就出臺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工作與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進行,評估結果定期向社會公開。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社會參與度,加強社會監督和約束,有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相關政策措施應及時糾正。
附件
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及例外規定
一、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國發〔2016〕34號”文中明確的四大類、18項禁止性標準)
1.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規定(“國發〔2016〕34號”文中明確的4項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 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 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 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無錫市衛生計生委網站)